2010年3月16日 星期二

viewpoint Ⅰ


"3">被告有罪,但應獲得行政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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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US" xml:lang="EN-US">viewpoint "FONT-FAMILY:'sans-serif';">Ⅰ告訴我們尊重法律條文,儘管同情心會促使我們體諒這些人當時所處的悲慘境地,


但法律的條文不允許有任何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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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此看來法官是認為法律歸法律,道德歸道德,

要減刑赦免請找其他機關,法官只負責認事用法,

應該是法實證主義的思維,完全命中核心命題了,

道德與法律是該截然二分。而其認為實效性大於妥當性

我想他是會贊成惡法亦法的論調。



(觀點一的判決文太少了只好 多寫些 我的意見  如此這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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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文查其背後的意旨應係:權力分立下的機關忠誠義務





"3">本案中一言以蔽之,司法者尊重立法者所立的法律,而依法審判,至於大赦特赦則交由行政判斷。

立法者代表多元民意,也就是就算立出不妥的法也是民意的展現,



"3">準此法院不過是斟酌法律給予適當的判決,命令的話另當別論,



"3">再者司法本就得受先例拘束,故此對殺人者做出有罪判決並無不當。



"3">可是於此特殊情況下做出的判決不僅社會大眾不能接受,

且法官也不能說服自己,就此法官似乎找到交由首席行政執行官給與寬大處理的方法來解套,

雖有罪但能給予特赦,也許是是嚴格適用法律文義下,以僅有的素材做出最正確的判斷,



"3">在形式上並無可挑剔之處

真不知該說法官很會揣測行政首長的心理,

還是嫻熟於權力分立的操作精神。



"3">我想是後者吧。顯而易見行政機動彈性的特質於本案得以表露無遺。

"EN-US">(我國憲法規定特赦一類的事務也係總統的權利 "EN-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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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那是否類此案件都能一概處理,只要主張緊急避難下迫於不得以都能先殺人在等著被特赦



"3">本文認為不妥,若回到古中國 "EN-US">[縱囚論 "EN-US">]: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呼?



"3">所以說法律可以構成要件成立,違法加有責,而後無效的嗎。



"3">隨便讓當權者或職權機關憑己意決定,可不就從法治國退回到人治了。

換言之不能讓個案取代通案,應該要盡快立法修補漏洞,

否則司法公信力何在,先前判決的正當性豈不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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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也許有人會說不不不。行政首長特赦是取決於民意的向背,

但民意如流水,還是會隨具體個案而異,若嫌犯討民意歡心或被討厭,

不就是愛之欲其生,恨之欲其死。這不過是變成一種多數暴力,

惟人之死生可以交由他人決定的嗎,

又人的正義是甚麼,你認為的正義就是正義嗎?

可以打著正義的大旗,就踩著人家的屍體過去,

平平都是人有權利決定他人的生命說得過去嗎。





總的來說還是得回到司法權利保障的公平正義而斷,

雖它的本質是反多數決也不見得對被告有利,但該屬於被告的權利一樣也沒少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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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OLOR:#302449;">兼論生命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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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法律人而論,死刑,這不是到法庭上摸摸對方的頭,



"3">作個公親就能定紛止爭的小事



"3">而是攸關死生的沉重,倘若對判人死生抱有碰觸上帝袍服的戒慎,

我想都會傾向廢除死刑,

畢竟法律人不過是懂點法律知識就得承擔未免太了不起了,

光這消極的理由就有了支持廢除的分量。



"3">雖我也參加過幾次廢死聯盟的活動,原則上是支持廢死刑,

但尚需要整全的建構理由,故日後另文再討論吧

"EN-US">(這問題最近發展的還算熱烈,可是別染上太多多餘的色彩才好,王清峰部長掰掰 "EN-US" xml:lang="EN-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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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們還是把問題回到生命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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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首要是要目的是秩序,次而才是正義。



"3">循此脈絡,最重要的是通說而非個案正義,



"3">因為大家都能接受的話才有秩序,換言之人人都要先放下自由的權利來交給群體



"3">架構出秩序以尋求最大利益,使眾人都得滿足。



"3">不得不說這是快捷又便利的安排方式,畢竟鮮少有特殊個案



"3">不過是個人的一點犧牲對大家都有好處的,且齊頭式 "EN-US">(形式 "EN-US">)平等再好處理不過了



"3">照法感推衍,是不能夠把攸關生死的事如此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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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於是有論者認 "EN-US">[生命法益有最高性 "EN-US">]



"3">但生命法益的最高性為何,在課堂上及本人明查下未見更進一步說理



"3">只有得出需要比較衡量,若準此 "EN-US">[最高性 "EN-US">]似仍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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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OLOR:#212143;">是否能以法益高低來衡量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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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往往財產法益被視為較不次之的法益



"3">若有死老百姓毀損米勒的晚禱;誤拿寒食帖墊便當; "EN-US">

NASA
的外星人資料被工程師隨身碟弄個中毒沒得救是不是也很該死呀,



"3"> "EN-US">  好這也許太極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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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那毀了不容質疑的皇后的貞操 又該如何,



"3">不舉國譁然人人得而誅之才怪,罪至不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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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義憤殺人罪、生母殺嬰罪、加工自殺罪,罪責較輕的理由該如何正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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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課堂上主任說為救一人或數人要犧牲多少人才夠划算。



"3">一百命抵一命是個不錯的選擇 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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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很抱歉醫院
"EN-US">AB型的血,急診室又急需。



"3">病患家人可以強迫醫生強制抽符合血型的護士的血囉



"3">那醫生的身為人的自由意志可以被踐踏囉,護士不過是供血的移動血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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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看過 "EN-US">[姐姐守護者 "EN-US">]的人,總該知道妹妹被生出來是為救凱特姊姊,



"3">捐器官有人像那樣捐的嗎。



"3">就看在救人一命的份上,幫幫忙吧 反正身體法益小於生命法益啊



"3">人性尊嚴咧不就蕩然無存,人不是工具不能拿來這樣用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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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換個角度其實人的命會真有那麼值錢



"3">問問做保險的可能幾百萬就打發掉了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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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實就此也不能推論出人命該從絕對價值貶為相對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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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想只能說明



"3">人命與人命之間是不能比較的



"3">人性尊嚴和人命也是不能比較的



"3">人命的價值並不具絕對性



"3">孰輕孰重,能否樣樣都能放上天秤斟酌,我也無解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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