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1日 星期三

viewpointⅣ

從立法至上原則引申出來的是忠實適用法律條文

根據法律的平實含義來解釋法律,不能參考個人意願或個人正義觀


忠實履行法官職責

司法獨立下的政治中立與道德中立

政治中立大體上已於viewpoint1 有所析論了

簡要之即權力分立的立場持守,於當代民主憲政國家三權分立下
為免任何憲政機關濫權恣意
應當謹守界限為
1不能牴觸憲法
2不能侵犯各該憲法機關的核心領域
3不能對其他機關的權利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就本案言:若司法機關維持判決有罪,而後要求行政首長赦免,似能為此疑難案件解套
但顯然的是司法機關欲僭奪行政的赦免權,同時也對行政赦免裁量權造成妨礙使之並無裁量空間
是故會造成司法機關濫權自有違政治中立  係違法不當的做法

而我國釋憲實務 較常發生的反而是司法與立法的衝突
經常大法官不是指揮該如何立法,就是過度對法律作合憲解釋逾越立法者的本意(釋字665參照)
亦有侵犯政治中立之虞


道德中立
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這不僅謂不受外在力量,政黨、人民團體、上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等影響,自不待言
 但內心的道德準則又該如何,法官認為的善或惡的標準在哪
穿上法官的袍服應該就以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總合全辯論意旨加以判斷
個人的偏好道德情感暫時置放一邊,但待量刑或損害賠償時再拿出來酌情並非遲也
但在客觀事實認定,仍係以中立第三者的身分予以判斷為妥
是而法律與道德係該明確劃分,否則落入泛道德化,
反流於空泛無標準可循而使當事人陷入更未知難以控制的危險中
不然就如書上的情形,司法者憑己意解釋立法目的,再由此加以套用入法律
而無視法律條文本身明確的字面意義了,因為司法機關已經把其個人的道德藉由法解釋遁入法律中
造成法律規定的本意失真,也等同不尊重立法者意志,廢棄民意失喪民主精神

立法至上

司法忠誠之前提,法治精神
法官修正法律條文的疑義,司法國之興起

讓法官能有恣意修正法律權限隱合著不確定性或法制不備下的產物
我想這是建國早期會發生的情形,但這並非是常態而係一過渡時期
當法制漸趨成熟就該避免甚至杜絕也不為過,不然又會從法治走回人治增添更多法不安定因素

實際操作上
書上言:對立法為司法改造的三步驟 簡言之如下
1推測法律條文的單一目的
2找到法律漏洞
3填補漏洞
換言之即俗稱法官造法

就步驟1而論,上個觀點已有討論過,事實上立目的通常不僅只有一個,而係既多樣又分歧的
即使立法目的僅有一個又如何, 怎知法律漏洞是立法者的無意疏漏,還是有意省略呢
基此得逕行填補漏洞風險可能過大了些,立基在不正確的前提上,得不出正確的結果吧

主任疑問:在那些最可能發生亂倫的鄉村親戚中,亂倫也因此成為最受譴責的行為與立法至上的關聯性疑義
有同學解道:亂倫這樣的情形可在歷史中得到印證,例如埃及
本文認為,同學這部分語焉不詳,不過應係要證立處罰亂倫的嚴刑峻法是正當合理的

但就法律目的 我們不是當時的埃及人也非本案中當時立12條A的立法者
我們後世的人對當時立法者的意志只不過是推測,無論理由在合情合理亦同
惟仍然是就現在去看過去的觀點,而以我們現今時空對法律條文本身的客觀意義目的解釋
真能等同當時立法者的主觀意志,會不會在不同的社會、經濟、犯罪情況所立的法律 各有各的立法目的
如果連這些背景因素都未能認知,不就只是再做無謂的推測而已


本案不屬自我防衛的例外
嚴格解釋法律下

撇開法律目的來處理
就自我防衛的適用,是在當事人抵抗威脅自己生命的攻擊情形
但本案並未發生當事人抵抗生命威脅的情形,是而不得主張
自明之理

有同學認為:威特莫爾提出死亡協議,乃是對被告們的生命有威脅,應可提起正當防衛作為抗辯
主任提醒同學疏忽了威特莫爾已撤銷提議,所以並無對被告有死亡威脅
縱退步言之,若沒有撤銷,但是不代表威特莫爾已威脅到被告的生命
我們只能說他有嫌疑,但不能稱他有對被告們的生命造成威脅的犯罪,
因其並無實際造成任何危害的舉動,尚待射倖性的抓鬮決定結果

小結:不能嚴格按照法律文義,又隨意依自己意願篡改法律
對觀點三的以結論來檢驗法律的妥當性,雖本專欄認為有其必要
但不免要依靠正當理性的自然法,不脫泛道德也得承認若嚴格解釋法律下不會有此問題


艱難案件的道德啟示

司法權力分配從長遠來看比艱難裁決的危害更大。疑難案件也許具有特定的道德價值,因它可使人民認識
到自己對最終意義上由自己創造的法律所應承擔的責任,並提醒他們沒有任何個人的恩典減輕她們的代表所犯的錯誤

白話的說會有現在法律(是好是壞),都是當時的人民選出的立法者來決定,而造就現今的窘境或困局
故此而須承擔自己選出民意代表所立法的結果,
不論是因政黨取向、利益趨使、煽惑
賄選、意識形態、地方派系擁護
都好 ! 反正都是民意,選出來就請接受與好好監督 ,

於適用法律時如果正好法院的判決,得出荒謬的結果那就是立法錯誤
固然法律操作上並無問題,但不為大多民意接受,就是立法者有問題,該是修法的時刻到了
或許民主隱隱然顯現其中,當然人民會更謹慎的正視每一次的選舉,每一個公共議題,每一個政治人物的品格與專業
就如我所言,將這一個案件當作祭品奉獻給法體系正義、民主國、法治國,而這個案正義的犧牲得以追求更大福祉了

觀點四:有罪判決


主任提問:法律的[平實]含義?如何確定是[真正的]平實含義,而非法官自認的平實含義?

法明確性
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32號有所揭示:意義非難以理解,人民可得遇見,司法得加以審查

就法律平實含義:應該要如同一般生活在社會上的人的知識水平都能理解法律文字來使用立法
當然文字上雖未能一望即知,但總不能百思不解,或許這樣一般民眾就不必在訴訟案件上請律師了
那以後我與我的同學也許就沒工作做了,其實人人本來大多數情況就可以自行出庭而不必選任辯護人
因選任辯護原係權力並非義務,
可是就法庭上的辯論攻防權利主張一般人字無嫻熟法律操作的律師專業
而基於社會分工下律師自有其存在目的及生存空間,而是否委任訴訟代理人就交由一般人自行去斟酌

好我們回來,上面只是要說明法律文字本質上不至於難以理解,只是一般人不常接觸
與常常接觸或以此為學習為業的法律人有程度上的落差,一般人也是能懂存有量的區別
(但不得不說法律須要認真努力又文字理解及邏輯好的人念,不只是封閉在象牙塔裡自顧自的學習法律就夠了
為應付社會上層出不窮的案件問題 還得學習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各式各樣的學問,亦須相當強的學習力
,法律人有為國家打擊犯罪、或為孤苦發聲伸張正義,還得越而代之做上帝的工作 
自須有著謹慎在善惡之間對真理
  的持守,而這類工作不見得需要頂尖的人去做,
至少要有相對優異的人負責,
我想這並非法律人的自負而係社會的期待)
就人民可得遇見而論,法律是為了要服務人類社會生活的規範,也就是在日常生活中人與人間交際所衍生而出
是需要基於人的共同文化背景集體的意識而得出,
在情感上,即是須合乎法感,不能背於社會的是非對錯 這是應該要達到
而司法可加以審查,應係只法律的解釋從文義出發,不管是運用其他各種對法律的解釋方法
終歸要回到文義上,我們知道文字是將概念予以抽象化而用幾個字將訊息表達
且文字訊息承載有其界限, 譬如大台北地區,就不會包含桃園;汽車不會等同不動產;傷害不等同殺人 諸如此類
於是即便是擴張解釋 終有其界限
法官對法規定的平實意義 自要受文義的拘束
與一般人所使用的文義要相同才行
不能突然給出一個離譜的解釋
不然沒人能接受就要大喊司法不公了

附:莊主任發飆
肇因某同學態度不佳,懶散回答應付
主任提出
一、同學對回答缺乏自信,係方法論沒建立也沒準備周全
二、點 線 面體系性理解  再化繁為簡  
供大家參考囉 惟發飆詳情與本文無關,就不必無益的贅言了
本專欄僅篩選就課堂有意義的做紀錄及討論 該等同學個人行為不予置評
雖然主任的建議也是學習態度的老生常談,不過做到的人幾稀也,課後若能自發的檢討改進也是好的
其實從寫專欄以來每每回答問題時,我發現到會再次複習或練習法學方法論,這也許對以後要念研究所會有助益的
看來法理學的課蘊含了不少真切實用的事物,從來就不會是門廢課,縱使國考不考 也有好好學習的必要
這是門能打通任督二脈 的心法吧 ,外功練完 內功也不能偏廢呀
好啦 記得修練內力


待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