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3日 星期二

viewpointⅢ

如果飢餓不能成為盜竊食物的正當理由,怎能成為殺人並以之為食物的正當理由呢? (法律、理性)

若傾向於贊成有罪判決我又顯得多荒謬,這些將被處死的人是以十個英雄的性命為代價換得的。 (道德、感性)


不可避的法律與道德間總會有paradox & dilemma

我想這篇可能會打得相當掙扎,我重讀6 7遍觀點三仍不太解其意
這也許就是困難案件的精義了吧 ,惟本文於參酌課堂後盡量理出脈絡
我得承認這篇並不是很想開展下去,但一開始就放棄實在難以交代
若你是忠心的讀者,讓我們繼續披荊斬棘開出一條路來,即便是曲折蜿蜒的小徑

建議:觀點三大多針對觀點二批判,先清楚觀點二應有實質的助益
另外課文上的文字 往後將以標楷體呈現,以求明確清楚
合先敘明



以自然法為其依據何其荒謬?
首先須先說明的是自然狀態

白話些,即非社會狀態下,人類等同要順應天理而生
過著最天然的生活下,當然不受人定法的拘束
另茲引霍布斯一段話 ,{沒有文字、沒有文明....人的生命是孤獨、可憐、粗野、短暫的}利維坦13CH
為什麼會這樣呢因為沒有秩序,人為了生存而戰鬥,互相殘殺,回到如同動物一般的生活

其實我認為這樣的假設情況,可能有存在過,可是那應該是在不可考的古老歲月中
最明白的 一點根本沒有文字能證立存在,若要以原始人的壁畫來反駁似無不可但那時已有基礎的社會制度及家庭了
硬當成有自然狀態的話,也不過是倏忽的一瞬,在人是社會的動物、群體的動物前提下很快的會進入自然法規範中
因為人有正當理性會想追求自我生存與和平,自會交出權利,共同生活在社會中,即使很原始亦然。

若真進入原始狀態,那成立自然狀態的條件為何呢?
書上上說道:是因封閉的環境下、還是飢餓、還是新的政府憲章?

進入自然狀態的時點又是?

這些都沒有解答,不是書上沒有而是本來就無

退一步言之,縱使是處於自然狀態又怎麼樣?
一介法官不過是經宣誓有張證書被考試院銓敘的 公職人員,頂多如此罷了
能否僭越身分竊弄萬主之主的權柄,顯然是不行的
因為法官是在做事後審判,既不處於當下又無上帝全知全能的視野
就連正常的依法審判在非官方統計下就有10%誤判率(據一名現職法官陳稱與現在實務界情形)
更遑論自然狀態下,能有更好的判斷,法官畢竟是人不是神!

自然法可以說是來自於上帝及人類的正當理性
也就是與生俱來的正義觀,而這正義來自法律,能當作正與不正的判斷標準
而這法律又來自萬主之主的正當理性
它遍及整個人類社會是不變且永恆的
代代相傳,自古以來我們就知道該做甚麼不該做甚麼
在聖經十誡中,不可殺人、不可偷盜....昭然的原則千古不動搖的
所以在現今的法典亦會有相同的規定,中外皆是


回到案例事實中,被告和威特莫爾間有著死亡協定
書上說道:在這規則中,契約法比懲罰謀殺的法律,效力還大
而且訂了還不能撤銷反悔

在此須討論的是,承上人人交出自然權利已成立社會並受其規範。
但人的存在可以被當作權力交出去的嗎,
我們人自從一出生就有權力能力,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漸漸長大成年,也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成年後不能因年幼無知再免責了
而且在有意識下,也有責任能力

這都建立在身為一個人的前提下所 擁有的
係邏輯上的必然性而被預先假定的

所以人不可以將自己的生命透過這些能力以自己的意思處分訂立契約,這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
以契約法來說,是客觀不能。
同時也與在自然狀態下交出自然權利建立社會的目的背道而馳,
為追求保存生命的目的,而把生命本身交出去是不能相容的。有著本質上的矛盾


法律的目的是甚麼?

就觀點二,是說刑法的目的是威攝防止犯罪
但刑法目的不只一種,尚有為  人們報負的本能提供一個有序的出口(公力救濟)
  矯正犯罪人使知悔改(特別預防)

如書上言:任何法律,無論文字如何規定,不應以同它目的相悖的方式加以適用
惟目的不只一個或本有爭議該怎麼處理,怎麼解釋才好
在這多樣分歧的目的下要如何適用法律,何不兼採呢,以現在的法制發展,理想中應能調和各樣的目的
當然有這樣的可能一個法律的適用結果得以包含兼顧到上開所有的目的(好的立法)
有了這樣的好法律,未必就解決問題了,解釋上常又是各家爭鳴,這是正常的
也正是我們學習法律的苦難XD,往好處想這才有討論的空間,得以靠這吃飯,靠掰過活 哈!

主任提問:法律目的多樣性是否必然會導致法解釋的分歧?
一個法目的至少能產生一種解釋,合理推論數個法目的也就有好幾種解釋
或許法目的只是種表像,是個多角度投射下的產物,雖有數個面但本質是同一的
因此若是可以得出更上位的目的或其最初的目的,似可有讓解釋歸一的情形發生。
民法上損害賠償是要回復原狀,而解除契約回復原狀時與受侵權損害賠償,都能達致填補損害的相同的目的
縱使他們的立法意旨不盡相同,(應該吧。民法好的同學快幫我@@)
書上有討論正當防衛成立不成立兩種情形,相去甚遠,或者該說是180度的正對面
說明了只不過是何謂刑法意義上的行為有所爭執,但就目前已知的學說就有四種, 在在顯示出解釋的不確定性
這裡是法理學就不深入討論刑法了 結論先到此即可


飢餓不是殺人的理由

如果飢餓不能成為盜竊食物的正當理由,怎能成為殺人並以之為食的理由
這樣的理由是沒受過法學教育訊練的常人也會覺得的當然之理,即舉輕以明重,
因為偷食物這較輕的惡害以被禁止,當然殺人已之為食更在禁止之列

這邊我有與同學稍稍討論一會,他的立論是說飢餓不是盜竊食物的理由,但飢餓將死以殺人為食
兩者的立論基礎是不相一致,前者是飢餓,後者是餓到將死,情況不同
但其實兩者間實乃劃分,飢餓程度不能量化,雖然有建議每人每天的卡洛里依性別年齡有異,但那也只是參考
再說飢餓是因人而異相當主觀無法被理性加以探知的,人知道餓了要吃,卻難以掌控
飢餓有時與食欲又難捨難分,在目光所及的美食,或嗅覺範圍內的香味,都有可能觸動食欲產生飢餓感
又會和記憶扯上邊,這是訓練動物常用的技巧 ^^
其次 怎樣才是餓到要死,身體機能呈現敗壞時、餓昏前、營養不良而死前一刻
相當不好確定
所以未免過度放寬這不著邊際的寬容,我還是持較保守的立場,實際上也較好判斷跟防堵犯罪


當然這樣的情況是一種特殊狀況應該以例外來處理, 不過例外的範圍該多大才好?
包含一堆例外的例外還算是例外,那不用法律啦,法官說了算。
於此仍應限縮解釋,不必要隨便大開方便之門引來麻煩。

判決理由的合理性應受其結論所檢驗

主任提問:一個法律原則的合理性是否必要受妥當性的檢測

法律可以是個封閉的系統,只要依據現有的法律文義,法學方法推衍,
自然得以得出無暇邏輯上無欠缺的結果,通常也不難只要熟習三段論法,大多問題都能推理出來而且合理
是而法律權威性會被貫徹;規範上亦有拘束力。
試引個法律來佐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造成
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是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本法中是合法行使公權力對人民造成損失,而有所補償,但因人民有可歸責而援引與有過失的法理來減輕國家責任
但真的可以把這法理適用過來嗎,縱使合法有據,本文認為不可畢竟國家立於人民迥然不同的優勢地位,
保障人民固然是應該,但讓人民因一時的公權力行使遭受損失,本已就一般人多背負上特別犧牲了,
竟還因沒做好須要再被處罰一次,所以與有過失放在此是不合理的。因為這已經不是法律了而是命運.....

故此法律除了權威性、規範性、尚還要有理性
不然會有可能得出荒謬的結論


道德與法律兩難下法官不審理案件

在本案的最後可見無罪判決不健全的論證,於法應判有罪
但判有罪死刑確係白犧牲那十名救難英雄,於情應判無罪

書上有提檢察官起訴所適用的法條是謀殺(殺人)罪
但那是因為法制不備,或者該說是有意省略,事實上並沒有吃人肉罪 的合適指控
不幸的是已經進入司法程序,開始審理準此及產生了但丁法官所謂的兩難

法官是否能宣布不參予審理程序,因為該等困難案件又無先例之故?

法官不審理
吾人常得以想見的是[不受理],通常是程序上不合法或訴訟要件有所欠缺
甚或是一事不在理,無審判權,當事人已死亡判決無實益

可是本案看來並無上述情形,而且已然已進入過實體程序
因本審級是上訴審,由五位法官的合議庭
故可得而知,本案應無程序上的瑕疵

再者法官並無迴避事由,既非前審法官又無利害關係
實難想像有何不審理的原因

在訴訟權的保障下人民有接受法定法官審判之權利
若一切依法定程序選出的法官來承審分派案件,應無推辭之理

法官如有權利得自由選擇案件,依喜好,難易度挑選案件

再困難案件時勢必面臨無人願審的窘境
對人民的權利保護與法定性確保難以達成
而使法律關係處於長期不確定的狀態
恐非全民之福,總上法官依法審判應係義務,不受外界干擾外,亦不得任法官內心姿意擺布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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